公开要约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23日
公开要约合同
“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ТОО «Эльбрус Эксперт»)与“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公司(ООО «Эльбрус Эксперт»)
“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Elbrus Expert LLP), 以下称“旅行社”,由总经理若吉古尔·努尔博拉托夫娜·日尔克巴耶娃(Жылкыбаева Райгул Нурболатовна,Zhylkybayeva Raigul Nurbolatovna) 代表,依据公司章程行事;以及
“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公司(Elbrus Expert LLC),纳税人识别号(ИНН)2632119710,注册地址:357502,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皮亚季戈尔斯克市,涅日诺夫街21号,30室,由总经理亚历山大·尤里耶维奇·索特尼科夫(Сотников Александр Юрьевич,Aleksandr Yuryevich Sotnikov)代表,依据公司章程行事,以下称“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登记号 В031-00161-77/02191438),向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和法人提议,由导游(教练向导)陪同出行,该旅行可归入舒适型或极限型休闲,并订立本公开要约合同,用于组织徒步、登山、出行、旅行、线路和活动。
1. 术语和定义
1.1. 旅游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以下称“人员”)为疗养保健、休闲、观光、体育运动、职业商务及其他目的,从常住地临时外出(旅行),且不从事与在临时停留国家(地点)取得收入来源有关的活动。
1.2. 旅游经营者(公司、服务提供方) – “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公司(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Эльбрус Эксперт»)。
1.3. 旅行社 — “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ТОО “Эльбрус Эксперт”),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业务为推广和销售由旅游经营者设计的旅游产品。
1.4. 客户(订购方、游客)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依法与本机构建立合同关系并已作出要约承诺的自然人。
1.5. 同行客户 – 客户所选活动的一名或多名参加者,客户可邀请其共同参加。旅游经营者服务的费用可由客户为同行客户支付。
1.6. 网站(站点) – 可供自由浏览的、公开访问的互联网资源,网址为:https://elbrusexpert.com
1.7. 申请 - 本机构与客户之间通过本机构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社交网络vk.com及其他社交网络进行的一种沟通方式,客户借此表达参加本机构网站上所发布徒步活动的意愿。
1.8. 团队 – 已承诺本公开要约合同、且其旅游服务期限和行程由旅游经营者统一安排的若干客户。“团队”一词既指一名自然人,也指为共同使用旅游经营者的旅游服务而结合在一起并接受本要约条款的一组人员。
1.9. 集合地点 – 相应旅游行程中载明的居民点,旅游经营者在该处组织游客集合,以开始提供旅游服务。
1.10. 旅游产品(旅游行程) –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根据网站 https://elbrusexpert.com 和 https://elbrus.expert 上发布的某一旅游行程方案提供的一整套付费的组织、物质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
1.11. 旅游行程方案 –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网站上旅游行程页面发布的关于停留行程、线路和旅行条件的信息,包括住宿设施、住宿条件(住宿设施所在地、酒店等级)和餐饮、在临时停留国家(地点)内对游客的运输服务、是否配有讲解员(导游)、导游翻译、教练向导,以及附加服务的信息。
1.12. 附加服务 (附加服务组合) – 装备租赁、办理医疗保险等服务,以及未包含在旅游行程价格中的其他服务。
1.13. 教练向导 - 经过资格认证、陪同团队并在需要专门陪同的旅游行程中保障团队安全的人员。为保障安全,团队由教练向导直接领导,其指令必须遵照执行。
2.一般规定
2.1. 本合同的条款构成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向不特定消费者作出的公开要约,该等消费者有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购买旅游服务。
2.2. 本合同的标的为:旅游经营者按照本合同条款,向客户(同行客户)以混合参观团队的形式提供旅游及其他服务,客户须支付规定的旅游行程费用。
2.3. 如果与客户一同接受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还有同行客户,且其个人信息由客户提供,则客户保证其有权代表同行客户的利益进行该交易,并承诺向其转达本要约的内容、条款以及本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全部信息。本机构则保证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3年5月21日第94-V号《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个人数据法》的范围内使用所获取的个人数据。
2.4. 受客户邀请的同行客户同意本要约的条款,并在要约被承诺后承担其被施加的全部义务,包括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5. 如果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与客户商定了未在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网站上载明的、且未载明旅游行程总价和旅游服务内容的个性化行程方案,则订购方根据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出具的商业报价对该个性化行程支付预付款,即表明双方就该行程的全部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并构成对本合同的适当承诺。
2.6.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4年12月27日第268-XIII号《民法典》(总则)第397条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3条的规定,自旅游经营者收到客户的要约承诺(即自付款之时)起,合同视为成立,且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4条第3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视为已满足。客户接受并承诺本公开要约,即对双方产生履行合同的义务,无论双方是否签署该合同。
2.6.1. 本要约的条款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哈萨克斯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称“俄罗斯《民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活动法》、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旅游活动法》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
2.6.2. 本旅游服务公开要约(以下称“合同”)以特殊方式订立:即通过承诺载有合同全部实质性条件的本文件而订立,无需双方签署。本合同依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具有法律效力,与双方签署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6.3. 本合同自被承诺之时起视为成立,并在双方履行完毕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之前有效。
2.6.4. 本要约确定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的销售程序,适用于旅游经营者的所有类型的旅游服务。
2.7. 客户依据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通过提交预订申请预订旅游产品并承诺支付相关费用,旅游经营者则承诺确保提供客户所预订的服务。
2.8.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拒绝预订申请(不确认预订)属于解除条件,据此本合同终止,对双方均不产生任何不利的财产后果。
2.9. 关于客户所预订旅游产品的组成、其消费特性、提供的实质性条件及总价的信息,载于网站 https://elbrusexpert.com 和 https://elbrus.expert的旅游行程页面中。
2.10. 旅游经营者的财务保障。财务保障文件类型:保险合同;财务保障金额:500 000(五十万)卢布;保险合同编号、日期和有效期:2026年1月23日第99759号合同,财务保障有效期自2026年3月27日至2027年3月26日;保险机构(以下称“保险人”):АО СК "Солидарность"(Solidarnost保险股份公司)。
3. 向客户告知
3.1.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以书面须知、照片和视频资料的形式(发布于网站具体旅游产品栏目中),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6月13日第21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活动法》第15条“旅游活动的一般条件”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8年10月16日第958号决定《旅游服务提供规则》、俄罗斯联邦1996年11月24日第132-FZ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旅游活动基本法》第10条、第14条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2020年11月18日第1852号决定《旅游产品销售服务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向客户提供关于客户旅行的情况、条件和特点的必要且真实的信息。
3.2. 旅游经营者应通过客户在预订服务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遵循其本人的指示以及其他取决于客户的情况,可能降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或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服务。如果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关于提供服务的要求,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4. 旅游服务的提供程序。
4.1. 本公开要约合同的内容为:旅游经营者/旅行社销售客户在网站上选定的旅游产品。
4.2. 在同意本公开要约合同条款并选定旅游产品后,客户填写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网站上的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发送给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4.3. 填写申请表即表示客户同意本机构为本合同之目的,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3年5月21日第94-V号《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个人数据法》,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收集、整理、积累、存储、更新(修改)。双方承诺遵守上述联邦法律的所有规定。
4.4. 收到申请后,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向客户告知所选旅游行程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行程的难度、所需装备和服装清单(购买和租赁的可能性)、行程线路、天气条件对线路的影响、客户的义务、旅游行程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旅游行程的开始地点和结束地点,以及本合同第3.2条所述情况。
4.5. 客户通过支付旅游行程定金表示同意本要约的条款。客户以此行为确认,旅游经营者已适当提供了本要约第3.2条和第4.4条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合同第5章中关于客户为旅游行程所作准备的规定。
4.6. 客户已被告知,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仅在收到定金的基础上为客户预订旅游行程名额。
4.7. 客户应不迟于旅游行程开始前14天全额支付旅游产品费用。
5.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5.1. 旅游经营者有义务:
5.1.1. 按时、全面并依照本合同条款和所选旅游行程,向游客(团队)提供构成本合同内容的服务。为履行合同义务,旅游经营者有权聘请第三方。
5.1.2. 向游客提供承诺本合同和选择旅游行程所需的完整且真实的信息。
5.1.3. 在要约被承诺且游客(旅游产品订购方)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后,确保向游客提供构成旅游行程方案内容的服务。5.1.4. 旅游经营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游客(团队)沿旅游线路行进期间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即:
提供关于各旅游线路特点和难度的详尽信息,并根据每位游客的个人特点和健康状况协助选择旅游行程;
5.1.5. 向客户提供推荐的体能训练方案,以使其身体为即将进行的旅游线路行进做好准备;
5.1.6. 就购买沿旅游行程线路行进所需的个人卫生用品向客户提供咨询;
5.1.7. 应客户要求,协助其租赁或购买旅游线路行进期间所需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5.1.8. 向游客(团队)提供保障安全所需的装备:GPS导航仪、绳索、冰镐、铁锹、帐篷、燃气炉、燃气罐及其他用于制作热食的设备等,但游客应根据网站上提供的装备清单自行准备或购买的装备除外;
5.1.9. 应客户要求,协助其租赁或购买特殊的个人器材、服装和装备,该等器材、服装和装备应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和俄罗斯登山联合会(ФАР)的安全要求;
5.1.10. 确保教练向导检查每位游客的装备和服装是否齐全、完好;
5.1.11. 制定前往线路和离开线路途中的行进计划,以及线路中技术难度较大路段的战术通过计划;
5.1.12. 制定住宿地点计划以及临时营地和固定营地的组织方式,并制定旅游线路上的餐饮和饮水安排;
5.1.13. 结合游客的偏好和健康状况,以及野外条件下烹饪和供水的特点,编制沿线食品配给方案以及合理的饮食菜单和饮水安排;
5.1.14. 制定组织、战术和技术行动计划,以降低和预防各类危险和风险,包括适应高海拔以及制定旅游线路的备选通过方案;
5.1.15. 对游客(团队)沿旅游线路行进时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对自然的负面影响,负责进行规划并确保其得到执行;
5.1.16. 在提供旅游服务期间,向游客(团队)提供完好的通信设备,包括卫星电话;
5.1.17. 制定团队在提供旅游服务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的行动方案;
5.1.18. 在游客(团队)沿旅游线路行进期间,为其配备专业的教练向导;
5.1.19. 将游客(团队)在搜救机构的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5.1.20. 在游客(团队)进入旅游线路之前,对其进行安全规则培训;
5.1.21. 在开始沿海拔落差较大的线路路段行进之前,组织充分而平缓的适应高海拔训练(使用氧气并于一天内完成的线路除外,该线路无需适应高海拔);
5.1.22. 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威胁客户(团队)生命或健康的紧急情况(与天气条件变化、环境因素可能对客户(团队)产生负面影响有关,如山坡状况、团队成员的身体状况、缺乏客户(团队)安全返回集合地点所必需的充足时间等),为保障客户(团队)的安全,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方案。在此情形下,变更旅游行程方案不构成旅游经营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1.23. 在团队进入旅游线路期间,为其配备完整的急救药箱、脉搏血氧仪,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能需要的完好的氧气设备;
5.1.24. 因非旅游经营者所能控制的情况导致本要约条款、旅游行程发生变更时,及时以口头形式通知客户
5.1.25. 应客户的意愿,按照已被承诺的旅游行程中载明的清单和条件,有偿为客户补充配齐个人装备。
5.1.26. 如果游客因健康状况,或因游客未遵守或违反旅游服务规则而被取消继续沿旅游线路行进的资格,则在必要时组织陪送游客前往最近的居民点,以便在该处向其提供医疗救助。
5.1.27. 在成功完成旅游线路后,应客户要求,办理并向其颁发证明其完成旅游行程的证书。
5.1.28. 对因下列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不退还资金,也不支付赔偿:
- 客户提供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不真实、不充分和/或不及时;
- 航班和火车的取消或发车时间变更;
- 客户擅自变更服务条件而导致产生额外费用(住宿条件变更、接送、迟到、未到等);
- 客户在旅行期间个人行李、贵重物品和证件的遗失、丢失、被盗; - 目的地国家当局或其他人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
- 客户出现疾病或原有疾病并发症的情况; · 教练因不可抗力情形或出于安全考虑而提前终止或变更旅行的情况;
- 客户违反安全技术规程而对客户造成损害的情况;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旅游经营者有权:
5.2.1. 客户不遵守本合同第6章规定的,取消客户参加旅游行程的资格。
5.2.2. 出现不利且不安全的通行条件时,单方面取消线路行进和/或将其推迟至另一天,具体包括:线路上能见度有限、强风(根据网站 https://www.mountain-forecast.com/mountain_ranges 的预报,风速超过45公里/小时)、环境因素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较高、山坡状况不适于通行、游客或团队成员身体状况不佳、缺乏安全返回集合地点所必需的时间等。取消和/或推迟线路行进的决定由教练向导根据对上述所有情况的评估作出。教练向导的决定游客(团队)必须遵照执行。如游客拒绝执行教练向导的决定,旅游经营者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免于承担责任。
5.2.3. 旅游经营者有权单方面推迟旅游行程的举办日期,或不迟于旅游行程开始日期前30天取消旅游行程。取消旅游行程时,旅游经营者按客户的选择: - 自客户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其退还定金; - 将定金计入另一旅游行程的价格。
5.2.4. 如旅游经营者认为游客的健康状况构成威胁,继续参与可能危及其生命和健康,则取消该游客继续沿线路行进的资格。作出该决定的是教练向导,游客必须遵照执行。在此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履行,客户已缴纳的款项不予退还。
5.2.5. 游客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条款,或未履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的教练向导的指令的,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在此情形下,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视为因游客的过错而未提供,已缴纳的款项不予退还。此外,客户应赔偿旅游经营者、团队因其违反本要约、旅游行程条款而遭受的损失。
5.2.6. 在提供旅游服务时进行拍照和录像,包括拍摄游客本人。接受本要约条款,即表示游客向旅游经营者作出完全且无保留的同意,同意其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进一步使用和发布照片和视频资料,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旅游经营者无需向游客支付任何报酬。该同意同样适用于由游客本人或其他第三方拍摄,并由其发布在有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参加的旅游行程群聊中的照片和视频资料。
5.2.7. 所拍摄照片和视频资料的所有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财产权均归旅游经营者所有。
6.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6.1. 游客有义务:
6.1.1. 遵守本合同的条款以及为游客或团队的安全而制定的措施。
6.1.2. 按时、足额支付旅游行程费用。
6.1.3. 按照旅游行程方案,于提供旅游服务的第一天当地时间不迟于10:00按时到达游客集合地点。
6.1.4. 如果装备、器材和餐饮未按旅游服务方案包含在服务价格中,则根据旅游行程方案中载明的所需装备清单自行购买或向旅游经营者租赁装备和器材,并根据旅游经营者的建议自备食品。
6.1.5. 向旅游经营者提供开始接受旅游服务时本人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
6.1.6. 客户主动放弃旅游服务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可用的通信方式通知旅游经营者,且该通信方式应能够识别该信息确实来自客户(同行客户)。
6.1.7. 在接受旅游服务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和强制性或自愿医疗保险单。
6.1.8. 如无强制性或自愿医疗保险单,游客自行承担其接受医疗救助(包括紧急和急救)的全部费用。
6.1.9. 自到达游客集合地点之时起至旅游服务结束,必须服从教练向导的指令。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指令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和可能的损失的全部责任由游客承担。
6.1.10. 为了个人利益和团队利益,遵守作为徒步团队负责人的教练的指示、要求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 参与露营劳动(搭帐篷、生火、锯木柴、协助做饭等)。
- 在不具备相应技能且无导游看护的情况下,不使用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斧头、锯等)。
- 所有作业均须在教练的监督下进行,且仅在收到其相应指示后方可进行。如不具备执行其指示的技能,必须告知教练。
6.1.11. 爱护自然,特别是应保证其停留地点保持使用前的原状和状态。
6.1.12. 礼貌对待旅游行程的其他参加者。客户已被适当告知,旅游行程参加者之间不得发生冲突,为保障整个团队的安全与利益,冲突参与者可能被拒绝继续攀登。
6.1.13. 认真研究公开要约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并严格遵守其中规定的条件。
6.1.14. 旅游服务结束后,将其暂时使用的装备及旅游经营者交付的其他财物,以收到时的状态归还旅游经营者。
6.1.15. 本人或团队其他成员健康状况恶化或受伤的,立即告知教练向导。
6.1.16. 对旅游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对旅游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异议,立即向教练向导反映以求解决。
6.1.17. 如游客提出的异议所涉及的因旅游经营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原因无法在现场消除,游客有权自旅游服务结束之日起不超过20天内,向旅游经营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其异议主张的文件。
6.1.18. 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旅游经营者的义务视为已全面履行且质量合格。
6.1.19. 不实施旨在损害旅游经营者、其他游客和第三方的健康或财产的行为。
6.1.20. 自行办理保险单,保险范围应包括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直升机撤离费用,具体依据俄罗斯联邦体育部2021年10月22日第818号命令批准的《登山运动项目规则》办理。
6.1.21. 客户已被告知并知悉,其在本合同框架内所选择的徒步活动可能具有极限性质,基于与野生自然的长时间接触,因此带有相应的生命风险和危险,包括但不限于:· 遭遇野生动物,可能导致受伤及其他健康损害;· 在无防晒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阳光下,可能导致严重的皮肤晒伤和视网膜灼伤;· 因恶劣天气条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力(低温、雪崩、落石、冰裂缝等)而发生意外事故、健康损害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出现高山病症状:恶心、头痛、呕吐、乏力、消化系统功能紊乱、窒息发作和失眠,极少数情况下出现脑水肿和肺水肿;· 由此类旅游的极限性质所导致的其他风险。
6.1.22. 客户已被告知并承诺,如有意前往其可能面临较高传染病风险的城市/地区或临时停留国家旅行,在必要时按照国际医疗要求进行预防。
6.1.23. 客户通过支付押金确认,其具备参加所选旅行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和行为规则方面的足够知识,已熟悉网站上方案说明中载明的参加该方案所需的物品清单(推荐和必备个人装备清单),并将确保旅行期间自备该等装备。
6.1.24. 在付款之前,熟悉本要约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
6.2. 游客有权:
6.2.1. 在游客适当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获得本要约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6.2.2. 自行并自费订立个人自愿保险合同。
6.2.3. 要求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出具与根据本合同支付和接受旅游服务有关的权利确认、财务和报告文件。
6.2.4. 放弃旅游行程,但须不迟于旅游行程开始前7天书面(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7. 付款期限和程序
7.1. 支付定金即为承诺(完全且无保留地接受本要约的条款)。
7.2. 旅游产品的价格和内容载于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网站上的旅游行程方案中。
7.3. 旅游服务费用由游客(旅游服务订购方)以非现金方式汇入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的结算账户,或以现金方式,或使用电子支付系统,按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的付款账户信息支付。
7.4. 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放弃旅游服务的,游客已支付的款项在扣除定金金额以及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已发生的费用后退还。
7.5. 合同项下的付款,自款项划入旅游经营者开户银行的代理账户/旅行社的结算账户,或款项存入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的收银处,或在使用电子支付系统付款的情况下,自收到相应支付系统关于服务款项到账的已核实信息之时起,视为已完成。
7.6. 客户自行决定选择和使用向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所提供服务付款的方式,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旅游经营者所选付款方式的安全性、保密性及其他使用条件不属于要约合同的范围,由游客与办理付款的机构之间的协议调整。
7.7. 旅游经营者有权单方面变更服务价格和服务提供条件。新的服务价格自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在网站旅游行程方案页面发布之时起生效,但发布时另行确定新价格生效期限的除外。双方据此理解,新的价格标准不适用于游客已支付的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服务。
8. 双方的责任
8.1. 对于因承诺本要约而产生的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双方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依照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承担责任,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承担责任。
8.2. 如发生旅游经营者或游客依合理行为无法预见和避免、且妨碍履行本要约合同的不可抗力情形(罢工、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地震、天气条件、军事行动、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恐怖袭击威胁、本国货币汇率的急剧变动、该方向的航空运输禁令、运输价格的意外上涨),双方对因承诺本要约而产生的义务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免于承担责任。
8.3. 援引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提供发生该等情形的书面证明。未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的,援引该等情形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8.4.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通知,可通过任何可用的通信方式发送,如邮寄、电报或传真、电子邮件、WhatsApp、Telegram、MAX、快递等,并须由另一方确认收到通知。
8.5.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将作为不可抗力情形存在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8.6. 对于因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或存在发生该等情况的可能性(包括恶劣天气条件或自然现象),威胁客户或团队的生命或健康,而导致旅游服务时间缩短或旅游行程方案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8.7. 对于游客和其他人员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该等行为造成的后果(流氓行为、盗窃、造成财产损失、致人死亡或损害健康),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因其他游客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游客,有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依据哈萨克斯坦现行刑事或民事诉讼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或民事诉讼法律,追究过错方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8.8. 游客违反合同条款和旅游行程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游客在吸毒或醉酒状态下到达集合地点、游客在旅游服务期间饮用酒精饮料、使用麻醉品或精神药物、游客对旅游经营者、其他参加者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且不退还其为此已支付的款项。
8.9. 游客应赔偿其给旅游经营者、其他参加者和/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与装备或财物损坏有关的损失,并补偿旅游经营者或其他人因游客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缴纳的任何罚款。游客造成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有权依据俄罗斯《民法典》第359条、第360条留置游客的任何财物,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身权利,直至游客履行其赔偿所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义务。
8.10. 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无法提供服务或给游客造成的其他不利后果,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游客提供的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不真实、不充分和(或)不及时;· 游客不执行教练向导的指令,或游客拒绝接受旅游服务(无论该等拒绝的原因为何),或游客擅自离开旅游线路;
航班和火车的取消或发车时间变更,导致游客迟到未能到达旅游团队集合地点;
游客在前往游客集合地点途中或在旅游服务过程中,个人行李、贵重物品和证件的遗失、丢失、被盗;
俄罗斯联邦当局或其他人员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旅游经营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
8.11. 与提前终止旅游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因突发疾病、事故、或因发现客户违反旅游服务规则或本合同而被取消继续沿旅游线路行进的资格而将游客从旅游线路紧急撤离的费用,均由游客承担。
8.12. 客户对其向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件以及接受旅游服务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8.13. 游客自行负责保管旅游经营者提供给其的装备和器材、个人物品和食品。
8.14. 无论原因如何,游客丢失或损毁装备、器材或个人物品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游客丢失或损坏旅游经营者交由其暂时使用的财物的,游客应全额向旅游经营者赔偿丢失财物的价值,以及所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8.15. 旅游经营者仅对旅游服务开始至结束期间因旅游经营者的过错而对游客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16. 对于服务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游客违反旅游服务规则、本合同条款或未执行教练向导的要求而对游客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的损害,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8.17. 对于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游客的期望和/或游客对所提供旅游服务的主观评价,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期望和/或负面的主观评价,不构成认定服务质量不合格或未按约定范围提供的依据。
8.18. 客户违反放弃旅游行程的期限的,退款时应扣除旅游经营者已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为:· 放弃时距开始不足7天的,为旅游行程价格的20%;· 放弃旅游行程时距开始不足3天的,为旅游行程价格的50 %。
8.19. 客户在旅游行程开始后放弃的,服务视为因客户的过错而未提供,因此不向客户退款(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685条),以及(俄罗斯《民法典》第781条第2款)。
8.20. 本合同项下服务接受者拒绝参加的,已缴纳的款项在扣除本机构为保障本合同条件的履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给客户,包括行政费用(经理报酬、银行手续费、交通和酒店预订)。
9. 最终条款
9.1. 在履行本要约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分歧,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9.2. 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产生的分歧由法院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现行的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则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
9.3. 本合同的某一条件或条款无效,不构成认定要约合同任何其他条件或条款无效的依据,也不影响其效力。
9.4. 要约合同、其附件中所载的信息,双方的往来函件,以及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信息均属保密信息,不得披露,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依哈萨克斯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9.5. 旅游经营者保留未经游客同意变更本要约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的权利,并通过在网站上发布要约合同的新版本或其发生变更的任何组成部分的方式通知所有游客。
9.6. 要约合同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新版本自在网站上发布之时起生效,但旅游经营者发布时另行确定变更生效期限的除外。
9.7. 在收到客户的承诺之前,旅游经营者有权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395条、俄罗斯联邦境内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6条的规定撤回本要约。已被客户承诺的要约,旅游经营者不得撤回。
9.8. 旅游经营者撤回本要约的,本合同自撤回之时起视为终止。撤回通过在网站上发布相应信息的方式进行。
9.9. 应游客的书面要求,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可制作书面要约合同,由旅游经营者签署并加盖公章。
10.旅游经营者的详细信息
“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公司(ООО «Эльбрус Эксперт»)
结算账户:40702810301500124485
银行名称:ООО «Банк Точка»(Tochka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识别码(БИК):044525104
代理账户:30101810745374525104
纳税人识别号(ИНН):2632119710
税务登记原因代码(КПП):263201001
国家注册号(ОГРН):1222600004296
旅游经营者登记号(РТО)В031-00161-77/02191438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info@elbrus.expert
11.旅行社的详细信息
“埃尔布鲁士专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ТОО "Эльбрус Эксперт")
注册地址:
阿斯塔纳市,努拉区,图兰大街55/6号,72室,邮编010000。
银行账户信息:
企业识别号(БИН):260340009743,银行:АО "Kaspi Bank"(Kaspi Bank股份公司) КБе:17 银行识别码(БИК):CASPKZKA 个人识别账号(ИИК):KZ47722S000053184193
Bank name: Kaspi Bank JSC SWIFT: CASPKZKA Account (IBAN): KZ76722S000053184544 Correspondent bank: RAIFFEISEN ZENTRALBANK OESTERREICH AG, VIENNA, AUSTRIA SWIFT: RZBAATWW Account: 000-55.050.157 Correspondent bank: COMMERZBANK AG, FRANKFURT, GERMANY SWIFT: COBADEFF Account: 400 8870180 01 EUR Correspondent bank: SOCIETE GENERALE, PARIS, FRANCE SWIFT: SOGEFRPP Account: 1014847650
银行:АО "Kaspi Bank"(Kaspi Bank股份公司) 账号:KZ22722S000053184546 代理行:莱福艾森银行(Raiffeisenbank),莫斯科,俄罗斯 银行识别码(БИК):044525700 АО "Kaspi Bank"结算账户 30111810000000000079
Bank name: Kaspi Bank JSC
SWIFT: CASPKZKA Account (IBAN): KZ92722S000053184547 Correspondent bank: BANK OF CHINA KAZAKHSTAN, ALMATY, KAZAKHSTAN SWIFT: BKCHKZKAXXX Account: KZ349139872202010CNY
联系方式:
电话:+7 7052624408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